华鹏飞: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299名,代表股份137,085,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9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8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5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48,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1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95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48,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13%。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54,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1085%;反对13,743,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57%;弃权1,186,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17,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734%;反对13,74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1506%;弃权1,186,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紫竹、王振宇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