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慎分析,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22年度“营业收入”业绩考核指标已达到考核目标,6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A”,10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B”,本次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7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22年度“营业收入”业绩考核指标已达到考核目标,6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A”,10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B”,本次归属比例均为10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70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相关事宜。
三、 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将该议案择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靖、蒋建林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