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电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各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
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必须采用会议审议的方式。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用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
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第二十条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委员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三十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证券投资部门提出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有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财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三)对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超过公司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决议,经独立董事确认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提名人。
(二)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10天,向董事会提交对董事、总经理候选人的评议结果。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指标的完成情况。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4、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