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周留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我们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