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9人,代表股份共计165,185,49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4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共计94,387,5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456人,代表股份共计70,797,9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9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7人,代表股份70,813,2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6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持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36,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81%;反对3,3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46%;弃权5,837,3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03,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942%;反对3,3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25%;弃权5,837,3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0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16%;反对1,5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3%;弃权2,0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31,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18%;反对1,5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弃权2,0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艳丽律师和黄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