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0  东土科技(300353)公司公告

公告编码:2026-037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周留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3人,代表股份共计98,272,5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2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共计92,753,4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08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8人,代 表股份共计5,519,1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6%。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2人,代表股份10,533,080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6%; 反对5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弃权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同意9,91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00%;反对5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13%;弃权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

2、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1,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4%; 反对5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弃权4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

同意9,91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71%;反对5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13%;弃权4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

3、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7,599,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5%; 反对6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4%;弃权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42%。

同意9,86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35%;反对6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45%;弃权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4、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7,65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6%; 反对5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弃权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同意9,91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00%;反对5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13%;弃权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李平、薛百华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22,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146%;反

对6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79%;弃权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5%。

同意4,822,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146%;反对6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79%;弃权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5%。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同意97,610,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3%; 反对6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3%;弃权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4%。

同意9,87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41%;反对6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40%;弃权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7,49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0%; 反对7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4%;弃权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7%。

同意9,75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79%;反对7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33%;弃权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李平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72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90%; 反对7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07%;弃权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503%。

同意9,72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90%;反对7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07%;弃权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7,623,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1%; 反对6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0%;弃权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59%。

同意9,88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37%;反对6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42%;弃权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陆晖律师和黄丽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