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麻艳鸿、陈硕雨、林隆华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