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3: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裁决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9 月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0 月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行政判决书(2025)粤行终648号(以 下简称“本判决”)。公司因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终 止上市决定及股票终止复核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 中院于2024年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25年3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就本案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龙昌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沙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适用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2022 年度的审计过程中,公司认为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严重失实的 “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发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 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导致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在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后,积极向深交所申辩、复核,同时向辖区 内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公司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上述进展。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 证券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 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 构报告”。
综上,公司认为,深交所应当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做出最终结论,公司 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中止退市程序。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原告退市的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具体为: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6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3 号】;
(2)请求判决被告变更行政行为,恢复原告上市;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就中兴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推进恢复挂牌及交易相关工作,后续有关进展公司亦将及时通 过公告形式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判决书(2025)粤行终648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