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15:00。
3.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0号楼6楼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赓熙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9人,代表股份257,815,26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24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8,952,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4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8,862,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6人,代表股份8,86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份8,862,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35,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23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弃权45,6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8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3%;反对23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1%;弃权45,6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511,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73,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130,113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17%;反对173,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2%;弃权130,1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黄青峰律师、舒颖超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