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4-13  我武生物(300357)公司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961,305.35 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 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上海利合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 年7 月5 日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立 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沪0115 民诉前调66428 号的通知。详见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4 年7 月8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2024 年9 月6 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4)沪0115 民初81712 号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原告为公司,被告为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杜庆、李建武、王馨羚、唐 浩夫。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 2024 年9 月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4)。

2025 年4 月29 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的通知,一审法院已通知许敏与上海 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5 年4 月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025 年10 月31 日,一审法院出具了案号为(2024)沪0115 民初81712 号 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61,305.35 元;

(二)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分别以8,220,979.01 元为 基数,自2017 年5 月20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 年8 月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以2,740,326.34 元为基数, 自2018 年5 月20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自2019 年8 月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58 元,公告费800 元,由被告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 2025 年11 月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6) 沪74 民终730 号的立案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二审的立案时间:2026 年4 月8 日

2、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611 号)

3、二审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杜庆

原审被告一: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二: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四:李建武

原审被告五:王馨羚

原审被告六:唐浩夫

原审第三人:许敏

原审第三人:上海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第二项 诉讼请求,即要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对原审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二)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公司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为:公司为被告的案号为(2026)浙0521 民初1559 号的小额诉讼,涉案 金额4.47 万元,目前处于一审中。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公司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已于公司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包括公司子公司在内)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