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更新后)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恒华科技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8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 | 指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方 | 指 | 江春华、罗新伟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 指 |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帆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4671701334N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15年02月15日至2025年02月14日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801 |
主要股东 | 吴章华持股40%,龚本和持股40%,朱建华持股2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任职情况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张帆 | 女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伍晓玲 | 女 | 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龚本和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以及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当前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投资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69,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35,569,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3%,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5,569,000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1、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变动时间 | 变动方式 | 变动前持股总数(股) | 变动前持股比例 | 变动后持股总数(股) | 变动后持股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注1 | 协议增持 | 69,000 | 0.01% | 35,569,000 | 5.93% |
注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变动前所持股份 | 变动后所持股份 |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合计持有股份 | 69,000 | 0.01% | 35,569,000 | 5.9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9,000 | 0.01% | 35,569,000 | 5.9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乙方1:江春华
乙方2:罗新伟
(二)转让标的
1、江春华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2.75%股份(即1,650万股),罗新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3.17%股份(即1,900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5.92%股份(即3,550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60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股票收盘价格的99.87%。
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3、乙方确认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269,800,000元,其中乙方1股份转让价款125,400,000元,乙方2股份转让价款144,400,000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26,980,000元(总价款的10%),剩余转让价款242,820,000元(总价款的90%)应在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1)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者(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以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35,56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转让方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3,610,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持有的恒华科技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交易时间 | 股份变 动性质 | 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4月 | 卖出 | 8.32 | 91,000 | 0.0152% |
2023年5月 | 买入 | 7.10-7.12 | 31,000 | 0.0052% | |
2023年6月 | 买入 | 7.62 | 15,000 | 0.0025%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帆
2023年7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深交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显龙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联系电话:010-6207858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股票简称 | 恒华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365.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69,000股 持股比例: 0.0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35,569,000股 持股比例: 5.93%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帆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