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更新后)

http://ddx.gubit.cn  2023-07-17  恒华科技(3003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3(050)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更新后)

股东江春华、罗新伟、陈显龙、方文及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泽润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3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其中江春华先生拟转让1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罗新伟先生拟转让1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

2、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恒华科技”)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江春华先生及罗新伟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与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润投资”)于2023年7月3日签订了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其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7.60元/股的价格向泽润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3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股份转让价款合计269,800,000元。其中江春华先生拟转让1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转让价款125,400,000元;罗新伟先生拟转让1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转让价款144,40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双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变动时间变动前持股总数(股)变动前持股比例变动后持股总数(股)变动后持股比例
江春华注176,027,13712.67%59,527,1379.92%
罗新伟注176,404,21612.74%57,404,2169.57%
泽润投资注169,0000.01%35,569,0005.93%

注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注2: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2、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权益变动情况

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及方文先生系一致行动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了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前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9,217,471股,占公司总股本36.55%。自前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上述人员累计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变动前所持股份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份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江春华合计持有股份76,027,13712.67%59,527,1379.9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9,006,7843.17%2,506,7840.42%
有限售条件股份57,020,3539.51%57,020,3539.51%
罗新伟合计持有股份76,404,21612.74%57,404,2169.5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9,101,0543.18%101,0540.02%
有限售条件股份57,303,1629.55%57,303,1629.55%
陈显龙合计持有股份37,427,0006.24%37,427,0006.2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9,356,7501.56%9,356,7501.56%
有限售条件股份28,070,2504.68%28,070,2504.68%
方文合计持有股份29,359,1184.89%29,251,7184.8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9,359,1184.89%29,251,7184.88%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219,217,47136.55%183,610,07130.6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6,823,70612.81%41,216,3066.87%
有限售条件股份142,393,76523.74%142,393,76523.74%

具体变动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更新后)》。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1

1、姓名:江春华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4206191972********

5、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转让方2

1、姓名:罗新伟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4101051970********

5、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受让方

1、公司名称: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3、法定代表人:张帆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671701334N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5年02月15日至2025年02月14日

9、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801

10、主要股东:吴章华持股40%,龚本和持股40%,朱建华持股20%

11、关联关系:与转让方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以及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3年7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与泽润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乙方1:江春华

乙方2:罗新伟

(二)转让标的

1、江春华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2.75%股份(即1,650万股),罗新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3.17%股份(即1,900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5.92%股份(即3,550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60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股票收盘价格的99.87%。

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3、乙方确认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269,800,000元,其中乙方1股份转让价款125,400,000元,乙方2股份转让价款144,400,000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26,980,000元(总价款的10%),剩余转让价款242,820,000元(总价款的90%)应在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1)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者(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以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转让方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3,610,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泽润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5,56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违反履行公开承诺及减持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减持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更新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更新后)》;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