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方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方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方文:
经查,你作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527,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减持完成后,你与一致行动人江春华、罗新伟、陈显龙合计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由42.03%降至36.55%,权益变动比例为5.48%。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恒华科技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方文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戒,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