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
经查,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月17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2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800万元 至2,300万元。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172.74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陆文斌、时任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