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立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325,849,06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原告”)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川01民初1402号】、《财产保全告知书》【(2023)川01执保592号】及《民事裁定书》【(2023)川01民初1402号之一】,因合同纠纷,公司向国宁睿能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宁睿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和财产保全,具体内容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2738J法定代表人:陆文斌
2、被告一:国宁睿能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FC6WE3F法定代表人:唐振东
被告二:天津国宁睿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826HKF2J法定代表人:唐振东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22年11月25日,原告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综能”)签订七份《物资采购合同》,合计金额363,890,800元;川综能于2022年12月29日分别支付货款人民币19,988,300元及人民币19,000,000元,后续未支付款项。为保障公司及时收回剩余款项,公司与川综能的货物购买业主方被告一就《物资采购合同》的回款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一同意直接向公司支付川综能未支付的剩余款项。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一于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8日分三期无条件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4,902,500元人民币。
鉴于2023年12月8日,原告未收到被告一应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且经后续多次沟通仍未回款。被告一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之约定,原告根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对被告一和被告二(被告一的股东)的诉讼及财产保全。
(三)诉讼请求
1、被告一应于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324,902,500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324,902,500元为基数按照0.05%/天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分段计算至本金、违约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46,566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以上暂计:325,849,066元人民币。
(四)财产保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告一在交通银行北京某支行、中信银行北京某支行、浙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存款的冻结,共计限额325,702,5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并对被告一部分银行存款实施了保全措施。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法院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将继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财产保全告知书》;
4、《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