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文斌 |
证券简称 | 创意信息 |
证券代码 | 300366 |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注册资本 | 607,576,150元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红星路一段86号1栋222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 |
邮政编码 | 611731 |
网址 | www.troy.cn |
电子邮箱 | zq@troy.cn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4号),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8,98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605,273.1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0,374,726.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1日全部到位,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CDAA20436)。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对创意信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执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发表相关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1业绩预告事项
2022年1月17日,创意信息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2年4月20日,创意信息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800万元至2,300万元。2022年4月26日,创意信息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172.74万元。
创意信息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2022年8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对创意信息、创意信息董事长陆文斌、时任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2023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了[2023]2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陆文斌、时任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对创意信息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事项发生后,中信证券对创意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暨专门培训。本次培训旨在促使公司相关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对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日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理解。中信证券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事项
2023年12月,创意信息因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国宁睿能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宁睿能有限公司的诉讼;随后,公司追加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华创绿色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绿色煤电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获受理。2024年1月,公司因上述事项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并收到《立案通知书》。
公司初步判断上述事项商业实质存疑,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对2022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
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该事项导致的错报影响金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该事项对公司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上述事项发生后,中信证券提请上市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进行整改,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在持续督导中的文件审阅、定期培训、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予以配合,不存在影响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创意信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了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除本报告书在“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事项外,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内,创意信息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创意信息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存在将用于支付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工资、奖金、社保及公积金等募集资金由专户转至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再进行统一支付的情况。公司上述操作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的要求,亦符合员工社保及公积金一般均由基本户及一般户划转的情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挪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活动的情形。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使用募集资金继续投入“自主可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用项目”和“5G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并将上述两个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合计14,224.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6月14日,已完成上述事项的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账户销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同时,针对公司“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相对较慢的情况,保荐人提请公司关注投资进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的情形,若内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审慎评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叶建中
郭 浩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