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力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45 证券简称:网力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2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4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4号主要内容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张新跃、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网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22个客户签署的81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年、2018年分别虚增收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14,390.82万元、68,870.72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1,442.45万元、41,909.78万元。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 2020年12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年虚减资产18,564.44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网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刘光时为东方网力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对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光自2019年9月起不再为东方网力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不再担任东方网力董事长、2020年4月辞去董事职务,但2020年12月仍参与实施东方网力虚减资产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新跃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实施虚
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永军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蒋超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实施虚减资产的违法行为,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邹洋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执行总裁、法定代表人,刘朗天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二人是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永军、赵丰、刘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蒋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邹洋、刘朗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此外,刘光作为2017年至2018年东方网力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利润的财务造假重大违法活动;在东方网力2020年财务造假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刘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