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8-26  汇金股份(300368)公司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2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 3

第四章 附 则 ...... 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各中心、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中心、内审部等部门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如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公司股价大幅波动等;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做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做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