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供应链”)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汇金供应链及其子公司向其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供应商)申请授信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汇金供应链控股子公司山西鑫同久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行债务人:山西鑫同久工贸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主合同: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4、保证范围:
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8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5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50,436.99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38%。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且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