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金: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查股网  2025-05-01  ST汇金(300368)公司公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朴谷评报字(2025)第0137号

(共一册,第一册)

目 录

声明 ......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 评估目的 ...... 9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9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0

五、 评估基准日 ...... 10

六、 评估依据 ...... 10

七、 评估方法 ...... 12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0

九、 评估假设 ...... 21

十、 评估结论 ...... 23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5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8

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并充分考虑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历史年度经营成果及相关法律权属等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朴谷评报字(2025)第0137号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提供参考。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三、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

五、 评估方法: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六、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评估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评定估算,在公开市场和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在本报告所列的特别事项说明限制下,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332.10万元。经收益法评估,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3,800.00万元,评估增值8,467.90万元,增值率158.81%。

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超过1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八、 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4月16日。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评估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评估报告使用人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

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朴谷评报字(2025)第0137号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项目的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均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评估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机电”或“公司”)

住 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09号第1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毕军伟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2014年7月31至2044年7月30日

经营范围:办公设备、电子设备、除湿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通信设备、机械设备、金属制品、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仪器仪表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安装;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房屋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德兰尼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由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兰尼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张彦芝、杨兆伟、吴玉民和祁思亦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91130101308243340W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09号第1幢第1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1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50.0053.00%
2河北德兰尼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1,470.0029.40%
3张彦芝280.005.60%
4杨兆伟250.005.00%
5吴玉民250.005.00%
6祁恩亦100.002.00%
合计5,000.00100.00%

根据2014年12月27日股东会决议,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1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50.0053.00%
2张彦芝350.007.00%
3祁恩亦600.0012.00%
4王岐700.0014.00%
5王瑜350.007.00%
6王建军350.007.00%
合计5,000.00100.00%

根据2023年10月18日股东会决议,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1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0100.00%
合计5,000.00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公司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 主营业务概况

汇金机电是一家智能化金融设备智造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包括自动扎把机、扎捆一体机、半自动捆钞机、全自动捆钞机、清分机扎把一体机、人民币自动分拣机、HJMS-200A单机位流水线等捆扎系列,高智能装订机系列产品及自助票据机等自助系列产品。

4. 公司组织架构

5.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 企业近年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1/12/312022/12/312023/12/312024/9/30
资产合计11,625.3412,388.4611,615.2811,354.02
负债合计10,124.4810,789.385,503.416,021.92
所有者权益合计1,500.891,599.096,111.875,332.11

(2) 企业近年经营状况如下表所示:

经营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11,206.0211,174.6010,502.086,020.11

执行董事、总经理

毕军伟副总经理李运周、梁晓麒、宁章磊综合管理中心

梁晓麒

人力资源部

石晓芳

行政部

梁晓麒(兼)安全环境管理部梁晓麒(兼)设备管理部

赵红志

营销中心李建广

市场部张磊阳

智能制造事业部

周仕利

智造生产部

崔冬霞

智造工艺部

任利波机加车间曹盼龙装配车间康丽飞

钣金制造事业部

李运周

钣金生产部

董书胜

钣金工艺部

闫立亨钣金车间杨江龙铆焊车间秦昆华

捆扎带事业部

周仕利

捆扎带生产部

尹军芳

捆扎带车间

尹军芳

采购中心宁章磊

采购部王昭物流仓储部

赵耀斌

质量中心贾文清

智造质量部

薛成群

钣金质量部

陈烈

项目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9月
利润总额-331.4398.21-487.22-779.77
净利润-331.4398.21-487.22-779.77

注:2021年的会计报表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勤信审字[2022]第179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2023年的会计报表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18078号、大华审字[2024]001101956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会计报表业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1030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 主要资产概况

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

(1)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共9个账户,均为人民币账户。

(2)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各客户的货款。

(3)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主要为提前支付给各供应商的水电暖气费、材料款及加油款。

(4) 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及发出商品。

原材料包括各类备件、零件、材料、机壳、耗材及其他物料;库存商品包括各型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包括各型号中间过程产品及少许合同履约成本;发出商品包括发往各客户公司的产成品等。

(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系公司于邯郸银行栾城支行的3年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

(6)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机器设备492台/套,主要为激光切割机、复合机、折弯机器人、焊接机器人等,购置于2008年至2024年期间;车辆包

括4辆货车及1辆行政用车,购置于2011年至2024年期间;电子设备134台/套,包括电脑、空调、打印机、办公桌椅等设备,购置于2010年至2023年期间。设备类资产由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维修,设备保养状态良好,使用状态良好。

(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委托人外,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三)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均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提供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资产总额为113,540,207.09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03,770,032.46元,非流动资产为9,770,174.63元;负债总额为60,219,152.70元,均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3,321,054.39元。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账面价值
1流动资产103,770,032.46
2非流动资产9,770,174.63
3其中:固定资产9,756,123.77
4使用权资产-
5无形资产14,050.86
6长期待摊费用-
7递延所得税资产-
8资产总计113,540,207.09
9流动负债60,219,152.70
序号项目账面价值
10非流动负债-
11负债总计60,219,152.70
12所有者权益合计53,321,054.39

1.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企业申报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无。

3.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无。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此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9月30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会计期末以及有利于本次经济行为实现等因素。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4.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9.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0.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0.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14.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财会[2006]18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

2. 车辆行驶证;

3. 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2.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

3.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

4.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盈利预测等资料;

5. 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资料、产业经济及宏观经济资料;

6. 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的有关资料;

7. 同花顺资讯资本终端;

8. 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和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本报告被评估单位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历史经营和财务数据资料充分,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故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发育成熟、公平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经查询与被评估单位同一行业的国内上市公司,在产品类型、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未来成长性等方面具备可予比较的上市公司很少;且近期产权交易市场类似行业特征、经营模式的股权交易较少,相关交易背景、交易案例的经营财务数据等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条件。

(一) 资产基础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1. 流动资产及负债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

(1) 货币资金

包括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其他货币资金凭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融资

评估专业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评估明细表的核对。其次,监盘库存票据,核对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然后了解基准日后票据的承兑、背书转让情况,确认票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真实性,金额准确,因应收票据发生时间短、变现能力强,且票据开具单位信用较好,以经过核实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3)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参照

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4) 预付账款

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预付款项中的待摊费用,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力价值作为评估值,对于基准日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的项目直接评估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待摊费用项目,按原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5) 存货

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对于库存时间短、流动性强、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外购存货,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库存时间长、流动性差、市场价格变化大的外购存货按基准日有效的公开市场价格加上正常的进货费用确定评估值。

产成品和发出商品:产成品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和市场法两种,本次评估以市场法进行评估,市场法是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其产品销售市场情况的好坏决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或是要低于成本,确定评估值。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根据其可变现净值确定评估值。对分期收款发出产品和委托代销产品,在核查账簿,原始凭证,合同的基础上,视同产成品评估。

(6) 负债

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2. 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1) 设备类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设备类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① 机器设备的评估

A.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设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对于国产设备,重置成本主要参照国内市场同型号或同类型设备现行市价,同时考虑必要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等予以确定。a. 设备购置价对于仍在现行市场流通的设备,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交易市场、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基准日适用的《机电产品报价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分析确定;对于已经淘汰、厂家不再生产、市场已不再流通的设备,则采用类似设备与委估设备比较,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差异,分析确定购置价格。

b. 运杂费对于国产设备,运杂费是指厂家或经销商销售处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对于进口设备,运杂费是指国内运杂费,即从海关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本次评估,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c. 设备基础费对于设备的基础费,根据设备的特点,参照《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等,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d. 安装调试费安装工程费主要根据《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确定,若设备购置价中已包含此部分费用,则在此处不予考虑。e.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或市场价格,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基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及安装调试费之和。f. 资金成本根据国家工期定额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按建设期内均匀性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设工期×1/2

g. 增资税抵扣额

抵扣额为购置价、运费、安装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涉及的增值税

B.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 对大型、关键设备,采用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按权重确定: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0.6+理论成新率×0.4

? 勘察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主要以企业设备实际状况为主,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工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依据现场实际勘察情况对设备分部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勘察成新率。

? 理论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根据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和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对于已使用年限超过经济寿命年限的设备,使用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b. 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C. 评估值的计算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② 车辆的评估

运输设备主要是车辆,车辆评估主要分为车辆重置价格法和二手车辆市场价格比较法。其中较新的且在一级市场中正常出售的车辆采用车辆重置价格法;型号过久市场已无该型号新车出售且该等型号二手车市场交易案例较多,采用二手车辆市场法。

A. 二手车辆市场法

在近期二手车交易市场中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具有较强相关性、替代性的汽车交易实例,根据估价对象和可比实例的状况,对影响二手车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修正,评估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车辆行驶里程修正×车辆状况修正×车辆交易日期修正×车辆交易情况修正

比准价格=(案例A+案例B+案例C)/3车辆市场法评估值=比准价格B. 车辆重置价格法a. 车辆重置全价车辆重置全价由不含增值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其它合理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等)三部分构成。购置价主要参照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厂家已不再生产、市场已无同等新车销售的车辆,评估人员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取得该等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再根据实际成交车辆的成新率调整确定其重置价值。b.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对于运输车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如果现场勘察情况与孰低法确定成新率差异不大的,则不调整。

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理论成新率=MIN(年限法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年限成新率=(车辆法定行驶年限-已行驶年限)/车辆规定行驶年限×100%里程成新率=(车辆法定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车辆法定行驶里程×100%调整系数:判断车辆的制造质量(制造系数)、使用维护保养状况(使用系数)、现场勘察状况(个别系数,包括现场勘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如发生过事故等)。综合上述价值影响因素得出理论成新率的综合调整系数。c. 车辆评估值的确定评估值=车辆重置全价×成新率

③ 电子设备的评估

A. 重置全价的确定电子设备多为企业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由经销商负责运送安装调试,重置成本直接以市场采购价确定。

B. 成新率的确定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C. 评估价值的确定评估值=电子设备重置全价×成新率对于购置时间较早,已停产且无类比价格的车辆及电子设备,主要查询二手交易价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办公软件。对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上有销售且无升级版本的外购办公软件类无形资产,按照同类软件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确认评估值。

(二) 收益法简介

本次评估所采用收益法,系通过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资产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本次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收益法评估模型选用企业现金流。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负债

根据对被评估单位的调查结果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构成和经营业务的特点,本次评估的基本思路是以被评估单位财务报表为基础估算其价值,首先按照收益途径使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经营性资产价值,再考虑评估基准日的有息负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价值等,最终求得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中:

有息负债:指基准日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

溢余资产: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不产生效益的资产、负债。其价值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成本法确定其基准日的价值。

1. 评估模型与基本公式

经营性资产价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

?

?(1+?)

???=1

+

?

?

×(1+?)(???)×(1+?)

?

式中:

P:公司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价值;Ai:公司未来第i年的净现金流量;An:预测期末年预期的净现金流量;R:折现率;(1+R)

i:第i年的折现系数;n:预测期;g:永续期增长率。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借款利息(税后)-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其未来预测期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其次,假定预测期后,被评估单位仍可持续经营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其收益保持预测期内最后一年的等额自由现金流量。最后,将两部分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加和,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

2. 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本债务结构特点以及所选用的现金流模型等综合因素,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确定折现率R。

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的计算公式为:

R=[E/(E+D)]×Re+[D/(E+D)]×Rd×(1-T)式中:

E:权益的市场价值;

D:债务的市场价值;

Re: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Rd:债务资本成本,按有息债务利率计算;

T:被评估单位的所得税率。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Re=Rf+β(Rm–Rf)+Δ

式中:

Rf:无风险利率;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Δ: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技术方案等,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 现场调查

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1.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2. 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

确认。

3. 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超出资产评估师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师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4.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1.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2. 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3. 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七) 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1. 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3.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4. 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八) 工作底稿归档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 评估假设

(一) 基本假设

1. 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 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

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 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

4. 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地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二) 一般假设

1.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 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 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5. 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三) 特定假设

1. 假设被评估单位现有的钣金业务、捆扎业务、智能制造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2. 本次的评估结果是建立在被评估单位所提供财务预测中所涉及的风电、芬太尼药柜、黄金售卖柜、锁孔板、网球自动发球机、自助报班机等新增智能制造项目能够按预期进度顺利推进,且获取预计销售金额订单的前提下得出的。

3. 被评估单位智能制造业务历史年度综合毛利率在5%以下,主要是由于其所生产产品均通过母公司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金股份”)对外销售。现双方已签署协议,约定未来将通过提高汇金机电对汇金股份的售价等手段将部分利润保留在汇金机电,预计未来汇金机电智能制造业务综合毛利率为10%。

因上述协议并未约定有效期,本次的评估结果是在上述协议在预测期内持续保持有

效的前提下得出的。

4. 假设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人员尽职,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5. 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6.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实物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重大质量缺陷。

8. 假设被评估单位每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改造等的支出,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9. 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进行收益预测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10. 假设评估过程中设定的特定销售模式可以延续。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如下: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1,354.02万元,评估价值为12,201.71万元,增值额为847.69万元,增值率为7.47%;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021.92万元,评估价值为6,021.92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332.10万元,评估价值为6,179.79万元,增值额为847.69万元,增值率为15.90%。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流动资产10,377.0010,407.0530.050.29
非流动资产977.021,794.66817.6483.69
其中:固定资产975.611,790.50814.8983.53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1.414.162.75195.04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总计11,354.0212,201.71847.697.47
流动负债6,021.926,021.92--
长期负债----
负债合计6,021.926,021.92--
净资产5,332.106,179.79847.6915.90

(二) 收益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人民币5,332.10万元。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收益法评估,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3,800.00万元,评估增值8,467.90万元,增值率158.81%。

(三) 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经对资产基础法与收益两种评估结果的比较,收益法比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增值人民币7,620.21万元,增值率123.31%。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并且也无法涵盖诸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软件著作权、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潜在项目、企业资质、人力资源、服务能力、管理优势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评估人员出于审慎性原则考虑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因此本次评估我们以收益法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河北汇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在2024年9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3,800.00万元。

(四)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收益法从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角度进行评估,涵盖了企业账面未反映的执行合同、客户资源、潜在项目、企业资质、人力资源、服务能力、管理优势等重要的无形

资源价值,故股东全部权益有较大幅度的增值。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考虑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行业参数,并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前提条件与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果责任。

(四)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考虑股权缺乏流动性等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五)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无。

(六)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七)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八) 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九)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十)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被评估资产存在对外抵押担保租赁等情况,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租赁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十一) 审计披露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无。

(十二)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三) 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无。

(十四) 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评估人员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 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十六) 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

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被评估单位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对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根据评估过程中了解的信息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在此提醒委托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十七)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特别事项,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 委托人、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4月16日。

资产评估师 (签名、盖章):罗俊君

资产评估师 (签名、盖章):徐宗杰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