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7月7日起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6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网站;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业务(技术)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五)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