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29  绿盟科技(300369)公司公告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对于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裁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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