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控: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2  *ST安控(3003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安控 公告编码:2023-07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82022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涉及事项主要为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8)。2023年4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2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3年4月13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许永良先生,董事张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滨先生,董事李春福先生,原董事刘伟先生通知,上述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3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4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5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6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7号),四川证监局拟对上述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5月31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许永良先生,董事张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滨先生,董事李春福先生,原董事刘伟先生通知,上述人员分别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2023〕4号、〔2023〕5号、〔2023〕6号、〔2023〕7号),经查明,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许永良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许永良,男,1952年5月出生,时任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许永良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控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安控科技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青鸟”)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金轮”)金额为5,405,815.00元、应收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标盛”)金额为10,809,670.48元。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慈溪金轮、深圳标盛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当年未回款或回款较少,公司仅按照账龄分别计提坏账损失736,919.10元、3,089,058.43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277,291,754.08元。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12,389,507.95元。对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商誉”金额调减21,448,805.20元。更正后安控科技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

上述违法事实,有安控科技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

安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许永良作为安控科技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未关注到公司2019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异常,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投赞成票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安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永良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认为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不应视为违规的证明;差错更正符合相关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相关案例,本案处罚过于严厉;公司正步入正轨,处罚不利于恢复元气。二是本人任职时间较晚,应收账款计提及商誉减值事项发生在本人任职前已基本完成调查与决策,不存在关注到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异常的客观可能性,不应以此衡量本人是否勤勉尽责。三是本人收到关注函后积极履行职责,监督、推动2019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的更正及公司后续整改工作。请求对本人免予行政处罚或降为行政监管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公司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编制2019年年报时,公司既未聘请评估机构,也未提供充分的过程性证据等证明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时追溯调整金额差异较大,相关违法事实清楚。更正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不属于无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公司2020年5月29日披露年报,在被采取监管关注函后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不属于主动及时改正。行政处罚个案存在不同,相关案例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无关。公司恢复发展不是免予行政

处罚的法定理由。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许永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承担主要责任,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许永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保持了充分关注,不足以说明已勤勉尽责。三是公司及个人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已在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对许永良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许永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张磊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张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认为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不应视为违规的证明;差错更正符合相关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相关案例,本案处罚过于严厉;公司正步入正轨,处罚不利于恢复元气。二是本人对商誉减值测试、坏账计提不充分、客户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等问题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相关事项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经验不足造成,本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应被列为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三是本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思,组织公司进行多轮整改。四是本人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没有组织实施违法行为,且公司违法没有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公司可不予处罚,本人依法不应受行政处罚。五是公司经过破产重整,证监会一贯监管执法政策不对新公司进行处罚,更不对新公司经理进行处罚。五是证监会既往案例中,对公司类似情形尚无处罚总经理的先例。请求不再对本人进行行政处罚或降为行政监管措施。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公司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编制2019年年报时,公司既未聘请评估机构,也未提供充分的过程性证据等证明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时追溯调整金额差异较大,违法事实清楚。更正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不属于

无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公司2020年5月29日披露年报,在被采取监管关注函后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不属于主动及时改正。行政处罚个案存在不同,相关案例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无关。公司恢复发展不是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张磊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承担主要责任,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张磊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保持了充分关注,不足以说明已勤勉尽责。三是公司及个人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已在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对张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张滨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

张滨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认为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不应视为违规的证明;差错更正符合相关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相关案例,本案处罚过于严厉;公司正步入正轨,处罚不利于恢复元气。二是就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及商誉减值测试事项,本人已履行相应职责充分考虑债务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且已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作出的判断具有合理性。三是年报披露后,本人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尽责,在收到关注函后积极配合调查,为公司主动进行相关财务数据更正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请求对本人免予行政处罚或降为行政监管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公司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编制2019年年报时,公司既未聘请评估机构,也未提供充分的过程性证据等证明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时追溯调整金额差异较大,违法事实清楚。更正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不属于无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公司2020年5月29日披露年报,在被采取监管

关注函后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不属于主动及时改正。行政处罚个案存在不同,相关案例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无关。公司恢复发展不是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二是2019年年报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合理性不足。三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张滨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承担主要责任,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张滨已勤勉尽责。四是公司及个人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已在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对张滨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滨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李春福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李春福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认为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不应视为违规的证明;差错更正符合相关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相关案例,本案处罚过于严厉;公司正步入正轨,处罚不利于恢复元气。二是本人职责所限,无法知悉、无法左右应收账款与商誉减值准确不准确的账务处理,更对该违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三是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已经做到勤勉尽责。四是本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反思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多轮整改。请求对本人免予行政处罚或降为行政监管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公司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编制2019年年报时,公司既未聘请评估机构,也未提供充分的过程性证据等证明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时追溯调整金额差异较大,违法事实清楚。更正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不属于无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公司2020年5月29日披露年报,在被采取监管关注函后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不属于主动及时改正。行政处罚个案

存在不同,相关案例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无关。公司恢复发展不是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李春福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承担主要责任,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李春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保持了充分关注,不足以说明已勤勉尽责。三是公司及个人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已在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对李春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春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刘伟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

刘伟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认为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不应视为违规的证明;差错更正符合相关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相关案例,本案处罚过于严厉;公司正步入正轨,处罚不利于恢复元气。二是坏账计提及商誉减值评估事项的具体判断和操作属于会计处理层面的问题,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本人已在自身所及范围内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本人在收到关注函后积极履行职责,配合调查,对更正及整改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请求对本人免予行政处罚或降为行政监管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公司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编制2019年年报时,公司既未聘请评估机构,也未提供充分的过程性证据等证明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时追溯调整金额差异较大,违法事实清楚。更正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不属于无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公司2020年5月29日披露年报,在被采取监管关注函后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不属于主动及时改正。行政处罚个案存在不同,相关案例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无关。公司恢复发展不是免予行政处罚的

法定理由。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刘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同时作为杭州青鸟董事长在知悉慈溪金轮和深圳标盛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情况时,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刘伟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保持了充分关注,不足以说明已勤勉尽责。三是将刘伟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充分考虑刘伟的身份职责及在信息披露违法中的作用等因素。四是公司及个人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已在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对刘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12,389,507.95元。对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商誉”金额调减21,448,805.20元。

2019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以后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