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控: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2  *ST安控(3003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安控 公告编码:2023-078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5月31日,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0.5.1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82022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涉及事项主要为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8)。

2023年4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2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3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控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安控科技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青鸟”)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金轮”)金额为5,405,815.00元、应收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标盛”)金额为10,809,670.48元。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慈溪金轮、深圳标盛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当年未回款或回款较少,公司仅按照账龄分别计提坏账损失736,919.10元、3,089,058.43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277,291,754.08元。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12,389,507.95元。对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商誉”金额调减21,448,805.20元。更正后安控科技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

上述违法事实,有安控科技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

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安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12,389,507.95元。对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商誉”金额调减21,448,805.20元。

2019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以后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