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控: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36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控科技公司”)年报会计师,现将有关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情况问题补充回复如下:
一、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情况
(一)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1、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
2019年度审计机构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描述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持续经营”所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公司的流动资产期末余额183,964.39万元已低于流动负债期末余额212,920.94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五、65.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所述,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抵押、安控科技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安控科技公司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前述事项表明,安控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安控科技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安控科技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重大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受限
2019年度审计机构因“衍生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商誉及商誉减值”、“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存货及跌价损失”、“预付账款”科目审计范围受限而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描述如下:
“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对安控科技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实施的函证、检查、询问等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主要包括衍生金融资产、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商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且广泛的,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安控科技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子公司东望智能失控
2019年度审计机构因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判断东望智能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对安控科技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无法判断安控科技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将东望智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适当而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描述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3)”所述,安控科技公司已失去对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的控制, 安控科技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将东望智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9年末安控科技公司对东望智能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安控科技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将东望智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适当。此外,安控科技公司及东望智能未向我们提供东望智能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以及与报表项目相关的业务资料,导致我们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无法判断东望智能2019年1-10月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对安控科技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关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
1、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但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的事项在2020年度并未完全消除,我们对持续经营能力对2020年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表了保留意见。
(1)保留意见内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持续经营”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公司的流动资产期末余额154,509.96万元已低于流动负债期末余额220,056.34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六十五)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所述,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抵押、安控科技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安控科技公司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安控科技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受前述事项影响,安控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
安控科技公司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由于相应改善措施尚没有落实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公司对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和披露不充分,因此,我们对安控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出具保留意见。
2、关于审计受限科目“衍生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商誉及商誉减值”、“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存货及跌价损失”、“预付账款”对2019年财务报表的影响部分已消除。
(1)关于东望智能的业绩对赌补偿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
由于东望智能2018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因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翰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投资)就业绩补偿款存在异议,导致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遇到障碍。2019年10月,安控科技公司将广翰投资、德皓投资、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以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安控科技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00元并支付违约金,如不服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截至2020年审计报告日,尚在上诉有效期内。因此我们对东望智能业绩补偿收益连同东望智能失控对财务报表的其他影响一并发表了保留意见。
(2)除衍生金融工具以外的其他科目
①关于商誉及其减值:公司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子公司收购时形成商誉的对应资产组以2019年末是否存在减值为目的进行了追溯评估,安控科技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②关于营业收入:我们通过执行检查相关合同、验收单据、期后回款、函证等审计程序,通过获得的验收单、回函确认以及期后回款验证等证据,相关营业收入发生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已消除。
③关于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公司对有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深圳标盛公司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④关于存货及跌价准备:我们获取了安控科技公司管理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减值测试相关资料,经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过程、实地察看存货以及结合2020年相关存货结转情况,安控科技公司2019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准确,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已消除。
⑤关于预付账款:我们检查了预付款形成所依据的业务合同、款项支付记录等原始凭证,另外结合函证程序和期后预付款项在2020年的结转和入库情况,确认相关预付款项余额真实,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已消除。
我们于2021年7月出具了差错更正后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东望智能失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2020年度并未完全消除,我们对东望智能失控对2020年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表了保留意见。
(1)保留意见内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十三)”所述,自2019年11月起,安控科技公司对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失去实际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2020年度东望智能不纳入安控科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另外由于东望智能2018年度承诺
业绩未完成。因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翰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投资)就业绩补偿款存在异议,导致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遇到障碍。2019年10月,安控科技公司将广翰投资、德皓投资、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以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安控科技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00元并支付违约金,如不服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截至本报告日,尚在上诉有效期内。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公司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金额为84,498,067.37元,其他应收款余额4,093,683.07元,安控科技公司为东望智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余额199,830,000.00元,另外安控科技公司于2018以及2019年度累计确认业绩补偿收益93,139,820.00元,并冲抵应付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的股权转让款。由于东望智能失控以及履行业绩补偿的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我们无法对安控科技公司上述股权、债权、业绩补偿收益、及因担保可能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计量、列报是否恰当、债权可收回性以及对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
2019 年11月安控科技公司对子公司东望智能失去控制,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债权业绩补偿收益、及因担保可能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计量、列报是否恰当以及相关债权可收回性和对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影响。
(三)综上,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中持续经营以及东望智能失控的影响在2020年度没有消除,在安控科技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我们针对持续经营以及东望智能失控的影响依旧发表了保留意见;除持续经营以及东望智能失控以外的其他审计受限科目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已消除。
二、2020年、2021年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
针对持续经营以及东望智能失控的影响,我们在对安控科技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均发表了保留意见,该等事项的影响在2022年得以
消除,我们出具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京会兴专字第65000019号)。如年报问询函(【2023】第136号)问题1(1)回复所述。
三、关于东望智能失控相关事项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一)东望智能失控自2019年11月不再纳入安控科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通过我们在对公司2020年报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结合东望智能失控事件在2019年报后进一步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由于顾笑也对东望智能财务和业务资料的控制以及对东望智能原印鉴的控制,公司对东望智能过往经济业务的履行情况处于失控状态。公司行使对东望智能的控制权力存在财务、信息、运营等方面的障碍,东望智能可能带给公司的回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运用对东望智能大股东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 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2019年11月安控科技公司对子公司东望智能实质上已失去控制,自2019年11月对东望智能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以及债权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2019年由于东望智能失控,公司仅将其1-10月相关损益和现金流量情况纳入合并报表,期末未合并东望智能资产负债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同时冲减期初的商誉319,330,758.89元及期初的商誉减值准备312,244,000.00元。剩余股权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2019年末公允价值84,498,067.37元(以2018年末经评估确认后的对东望智能长期股权投资减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考虑2019年1-10月东望智能损益情况确定=96,541,000.00-12,042,932.63)。
公司对东望智能债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示,按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21年9月公司收到东望智能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2021)浙021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鄞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望智能的破产清算申请。因东望智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其股权投资84,498,067.37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将其应收东望智能的6,447,954.07元往来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东望智能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在2020年年报披露之后,不属于2019、2020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2019、2020年没有迹象表明上述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东望智能破产清算事项影响发生在2021年,故将相关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在2021年计提。
2022年度东望智能破产重整方案已获批并执行完毕,公司无偿让渡其持有的东望智能公司股权由重整投资方持有,东望智能控制权已转移至新股东,相关股份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公司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本期终止确认。公司对东望智能债权,本期已按东望智能重整方案受偿,未受偿债权终止确认。
2019年、2020年未对东望智能股权、债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公司对东望智能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金额为373,541,000.00元,2018年由于东望智能未完成对赌,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在单体报表层面对东望智能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77,000,000.00元。在此基础上,考虑东望智能2019年1-10月的损益情况,确认公司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2019年公允价值84,498,067.37元是谨慎、合理的,充分考虑了东望智能股权投资存在的减值情况。
2019年11月东望智能失控后及至2020年乃至2021年收到东望智能被申请破产通知之前,本着维护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等目的出发,公司通过组建新的东望智能管理团队、变更公司印鉴、积极联系东望智能客户和供应商、配合律师利用司法手段维权等多种方式,以求解决东望智能失控问题,以使公司重归正常经营。在此期间东望智能未实质开展新的生产运营活动。东望智能失控事件本身并不代表东望智能生产经营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自身技术能力发生了变化,东望智能失控事件的后续处理结果存在多种可能,在此期间综合公司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未发现对东望智能的股权和债权存在进一步减值的迹象。
2021年东望智能被法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其的破产申请,该事项是不受公司控制的,公司对待东望智能失控是希望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司权益,以使东望智能尽快恢复正常经营为目的,东望智能被申请破产清算是公司在2019年和2020年乃至获悉此事之前无法预见的。正是由于该事项的出现,导致公司对东望智能的股权和债权存在进一步减值的可能,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1年对东望智能股权和债权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额计提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公司2019年对东望智能的股权投资是在充分考虑了东望智能股权投资已计提减值情况的基础上确认的,2019年11月东望智能失控后及至2020年通过公司针对东望智能失控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综合公司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未发现对东望智能的股权和债权存在进一步减值的迹象,未对东望智能股权和债权进一步计提
减值准备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综上,2019至2022年各报告期,公司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债权以及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符合公司各报告期当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对东望智能担保承担担保责任预计负债的处理
根据东望智能重整计划,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经东望智能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7,723.48万元,东望智能现金清偿金额为5,657.42万元,担保人俞凌清偿金额为284.45万元,东望智能重整完毕剩余未清偿金额11,781.62万元。在安控科技重整过程中,担保人俞凌清偿金额为583.04万元,安控科技重整债权确认金额(截至2022年10月24日)为11,198.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债权人 | 公司担保义务对应本息余额-截至2022年9月30日 | 债权人向其他担保人受偿金额 | 担保本息余额-管理人审核认定数据 |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2,881,441.69 | 3,571,081.00 | 49,310,360.6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 24,595,487.14 | 24,595,487.14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13,034,297.31 | 880,206.00 | 12,154,091.3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17,012,883.72 | 1,379,095.70 | 15,633,788.0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0,292,096.70 | 10,292,096.70 | |
合计 | 117,816,206.56 | 5,830,382.70 | 111,985,823.86 |
根据公司掌握的数据,东望智能2019年10月净资产为1.01亿元,其自身资产足以偿还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且债务均未逾期,据此判断,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故公司未在2019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2020年末,公司为东望智能提供担保余额为19,983.38万元,公司为东望智
能提供担保的贷款中同时设定有质押的应收账款【2016年中国联通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前端部分)、2016年中国联通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后端部分)、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备采购项目(移集团浙江融创合同2018-1174、1175)】,其中2016年中国联通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前端部分)、2016年中国联通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后端部分),项目的客户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建设内容为上海市青浦区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备采购项目(移集团浙江融创合同2018-1174、1175),项目客户为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内容为余姚市社会动态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在建工程租赁项目。根据公司掌握的数据,上述应收账款余额约为2亿元,且东望智能2020年无大额支出,其自身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已通过质押的应收账款回款收回银行借款本息2,856.31万元、2,994.56万元。上述行为表示,其应收款项真实存在,具备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东望智能在2020年末自身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且有能力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故在2020年末,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2021年9月公司收到东望智能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2021)浙021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鄞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望智能的破产清算申请。东望智能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东望智能或公司追偿,加之东望智能处于失控状态又处于破产重整过程中,根据公司其时能够掌握的资料,经与东望智能管理人沟通,2016年中国联通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前端部分)、2016年中国联通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后端部分),项目预计可收款金额为2.2亿元,预计未来运营成本为1.3亿元,预计可收款净额0.9亿元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因此,2021年末公司根据上述可获得的信息,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债权金额为1.9亿元减去0.9亿元,计提担保损失约1亿元。东望智能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在2020年年报披露之后,不属于2019、2020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由于当时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因对东望智能担保
有需要支付的现时结算义务,因此公司2019年、2020年未对该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东望智能破产清算事项影响发生在2021年,故将相关预计担保损失在2021年计提。2022年公司为东望智能提供担保实际最终偿还11,198.58万元,公司2022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198.58万元,并已按本次公司破产重整债权偿还方案予以清偿完毕,2021年末预计负债的计提基于当时获得信息谨慎判断,提取充分。
2022年1月19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东望智能进行重整;同年6月14日,鄞州法院裁定批准东望智能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东望智能重整程序。2022年10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受理了针对安控科技公司的重整申请;同年12月21日,宜宾中院裁定确认安控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规定,因东望智能、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均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对东望智能的求偿权。
综上,公司各报告期关于对东望智能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适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业绩补偿诉讼事项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民初647号),判决如下:(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36,683,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95,988,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予以清偿;(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4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0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等主体提起诉状。
该案件已于2021年11月24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2月17日,安控科技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 506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
相比较2021年因业绩补偿纠纷案件再审的不确定性,2022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公司对东望智能原股东业绩补偿款的追偿已获得终审判决,公司期初累计确认业绩补偿收益93,139,820.00元,并冲抵应付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的股权转让款,确认依据充分,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确实能够实际收到的补偿款未确认补偿收益符合谨慎性原则,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处理一致,保持了一贯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