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6  安控科技(3003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4-033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林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3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0,591,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2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8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2,67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6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7,921,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6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205,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89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05,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1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44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4%;反对1,1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5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255%;反对1,1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6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80%;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3%;反对3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84%;反对3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6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3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80%;反对3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6%;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3%;反对3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84%;反对

3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590,26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3%;反对3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84%;反对3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3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议案(七)时,公司控股股东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作为关联股东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236,628,960股,议案(7)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3,962,855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533,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8%;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80%;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议案(八)时,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张磊、李春福,因作为关联股东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4,320,215股,议案(8)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586,271,600股。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8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8%;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80%;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6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80%;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焕、王丹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