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4-05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19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告中披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事宜。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647号),判决前述相关主体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021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以下合称“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状》,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647号判决书的判决,共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647号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720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8)。
2022年1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京01执3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022年2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民申506号),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50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0)。
2023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3】京民申461号),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申46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款19,736,761.47元,截至目前累计收到执行款20,513,025.39元。
三、本次诉讼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执行结果将为公司2024年度带来约19,736,761.47元的收益(未经审计)。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银行业务回单;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2)京01执33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