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4-06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6137号】,再审申请人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化工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安控石油公司”) 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作胜、丁连英、一审第三人杭州智德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德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212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情简述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受理日期 | 首次披露 日期 |
1 |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吴作胜 被告三:丁连英 被告四: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杭州智德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9月16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与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388.71 | 2022-5-5 | 2022-9-6 |
油”)、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德利”)签订了《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由安控石油向安控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901万元及利息,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生效后,安控石油于2019年9月、2021年2月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要求安控石油立即偿还全部本息,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要求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前期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1362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
度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8,700,230.5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1年2月28日以前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1,920,967.92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8,700,230.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
2、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3、保证人吴作胜、丁连英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4、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在陕西安控石油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35.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吴作胜、丁连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3-089)。
三、前期诉讼事项的二审判决情况
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362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21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35.36元,由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4-005)。
四、前期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212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61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6137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