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欣泰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兴业证券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序号 | 类别 | 风险事项 | 挂牌公司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 | 其他 | 其他(重大事项延期恢复转让) | 是 |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暂停转让期间,公司积极推进上述事项,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丹东中院送达的(2018)辽06 破5-1 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司根据该公告发布了债权申报的相关信息公告(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发布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出《决定书》,原管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更换管理人申请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该《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决定一、解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二、指定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正在依法全面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管理人及公司与意向投资人保持积极洽谈,完善重整计划草案;公司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虽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但破产重整方案是否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重整,将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依然存在被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可能在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终止转让的风险。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辽06破5-7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