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以截至2023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541,451,7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70,725,893.50元(含税)。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541,451,7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061 | 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 |
2 | 08*****066 | 建水县杰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27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对于持有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Receipts,以下简称“GDR”)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Association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需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路68号
咨询联系人:秦楠
咨询电话:0514-80889866
传真电话:0514-8794366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