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与核查意见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于 2024 年 5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间:2024 年 5 月 29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公示期为10天。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职务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