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16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内部核查及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