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

查股网  2024-08-28  鹏翎股份(300375)公司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设部长一名,并且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计划,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部长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提出报审计部部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组长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审计部部长审批;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

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电话的形式通知或直接进场。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公司审计部。被审计对象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制。审计项目组长是审计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后报送审计部部长复核,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审计部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并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若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审计人员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资料进

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

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相应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审计部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后者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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