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接受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张晔女士、何佳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同该被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