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1-12  易事特(30037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0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7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同意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易电”)、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银阳”)等十一家子公司拟开展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8,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中能易电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公司还以对其持有的股权、各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及光伏设备资产作动产抵押担保。其中,中能易电预计融资本金8,000.00万元,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额度8,000.00万元;衡水银阳预计融资本金10,400.00万元,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额度15,800.00万元。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子公司中能易电、衡水银阳因业务发展所需,拟获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提供的人民币1,500万元及人民币9,542万元融资借款,公司履行相应担保责任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担

保及股权质押合同如下:

序 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1《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30901004Z号
2《保证合同》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30602001K号
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兴银粤质字(东莞)第20230602001K号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304703成立时间:2014年9月19日注册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C-1栋3楼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晔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池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关联关系:中能易电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财务数据:

截止2023年9月30日,中能易电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9月30日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11,819.5316,383.98
负债总额8,490.1513,887.7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800.001,500.00
流动负债总额8,252.0913,711.11
净资产3,329.382,496.26
资产负债率71.83%84.76%
财务指标2022年度2023年1-9月
营业收入10,005.324,763.03
利润总额-538.16-852.42
净利润-518.59-833.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中能易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00%

10%

(二)公司名称: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7K2QM3K成立时间:2015年9月25日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219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韦小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产养殖;家禽饲养;活禽销售;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中草药种植;水果种植;谷物种植;蔬菜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衡水银阳100%股权。关联关系:衡水银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衡水银阳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9月30日,衡水银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9月30日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21,436.9521,282.03
负债总额11,765.5611,234.1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
流动负债总额464.00649.14
净资产9,671.3910,047.88
资产负债率54.88%52.94%
财务指标2022年度2023年1-9月
营业收入1,904.931,546.27
利润总额-7.29501.77
净利润-7.29376.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衡水银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中能易电《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责任的履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编号与债权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收到后应立即履行清偿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在此不可撒销地同意,债权人有权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债务人转移的债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保证人知晓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用途可能包括用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同意对借新还旧用途的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衡水银阳《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4、主债权本金: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贰万元整;

5、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责任的履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编号与主债权金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立即履行清偿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债权人有权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债务人转移的债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保证人知晓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用途可能包括用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同意对借新还旧用途的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保证期间为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149,086.7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62%;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27,022.6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3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533.2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30901004Z号);

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30602001K号);

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质字(东莞)第20230602001K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