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3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及担保事项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同意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易电”)、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荔国能”)、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科阳光电力有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易电”)共计九家全资子、孙公司开展的融资事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1,000.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9,4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中能易电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公司还以对其持有的股权、各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及光伏设备资产作动产抵押担保。其中为启东易电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0,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5,7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大荔国能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全资孙公司启东易电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租赁”)签订如下合同: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1 | CRL-ES-2024-032-L01 | 《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
2 | CRL-ES-2024-032-I01 | 《股权质押合同》 (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
3 | CRL-ES-2024-032-I02 | 《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
启东易电拟获得华润租赁提供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同时,公司与华润租赁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RL-ES-2024-032-GC01”的《保证合同》,公司对启东易电与华润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荔国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如下合同: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1 | 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40115008S号 | 《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
2 | 兴银粤质字(东莞)第202401150058-1号 |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
3 | 兴银粤抵字(东莞)第202401150058号 | 《抵押合同》 |
4 | 兴银粤质字(东莞)第202401150058号 |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
大荔国能拟获得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提供的贷款金额人民币9,000万元。同时,公司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2401150058 号”的《保证合同》,公司对大荔国能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署《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D0E3JP0W
3、成立时间:2023年9月26日
4、注册地址:启东市南阳镇吴江高端制造产业园综合楼1号
5、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何佳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易事特(江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
100% | ||||
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
9、关联关系:启东易电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启东易电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10、财务数据:
截止2024年3月31日,启东易电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3年12月31日及2023年度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1月至3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07 | 123.8 |
负债总额 | 5 | 127.73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 - |
流动负债总额 | 5 | 127.73 |
净资产 | -3.93 | -3.93 |
资产负债率 | 467.29% | 103.17% |
财务指标 | 2023年度 | 2024年1月至3月 |
营业收入 | 0 | 0 |
利润总额 | -3.93 | 0 |
净利润 | -3.93 | 0 |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启东易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338712101Y
3、成立时间:2015年8月5日
4、注册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同州路中段北侧春江花月A12-3-
5、注册资本:15,100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韦小波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中草药种植;水果种植;谷物种植;蔬菜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产养殖;家禽饲养;牲畜饲养;活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关联关系:大荔国能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荔国能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9、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
100%
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10、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3月31日,大荔国能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3年12月31日及2023年度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1月至3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8,554.5 | 18,743.33 |
负债总额 | 540.62 | 582.74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 - |
流动负债总额 | 128.66 | 165.83 |
净资产 | 18,014.59 | 18,160.58 |
资产负债率 | 2.91% | 3.11% |
财务指标 | 2023年度 | 2024年1月至3月 |
营业收入 | 1,463.02 | 311.51 |
利润总额 | 58.37 | 123.52 |
净利润 | 52.58 | 137.46 |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大荔国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润租赁签订的“CRL-ES-2024-032-GC01”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
1)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且保证是保证人的连续性
义务,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向保证人提出一次或多次索赔;
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债权人的指定期限内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债权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如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
3)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4)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6、保证期间:
1)《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责任的连续性:
1)《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以债权人及债权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
2)《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义务具有连续性,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具有约束力。如债权人认为该等继受人不具备保证能力,应由保证人或该等继受人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3)若债权人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或《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
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保证合同》。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其在《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粤保字(东莞)第202401150058 号”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
1)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范围:
1)《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按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5)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责任的履行:
1)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编号与主债权金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立即履行清偿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债权人有权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债务人转移的债务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保证人知晓《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用途可能包括用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同意对借新还旧用途的债权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如债务人违反《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170,633.77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29%;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47,306.85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2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966.7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85%。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RL-ES-2024-032-GC01”);
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2401150058 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