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张顺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张顺江:
经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4年4月30日,易事特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未将中钠新能源(山丹)有限公司、山丹中钠储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未正确按比例计算临泽易事特科技有限公司风电项目应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和权益,将收到的工程筹资款列报于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项目,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其中,一是调整后2023年半年报总资产减少约767.25万元,净资产减少约1,106.96万元,营业收入减少约2,151.77万元,净利润减少约1,106.96万元,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减少约3,944.7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约22,775.93万元;二是调整后2023年三季报总资产减少约7,053.18万元,净资产减少约7,623.35万元,营业收入减少约12,148.40万元,净利润减少约7,623.35万元,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减少约13,294.3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约52,782.85万元。易事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易事特董事长、总经理何佳,时任财务总监张顺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张顺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8),已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更正,此事项不影响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相关问题,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