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在公司37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对照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赢时胜(北京)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预案(修订稿)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预案(修订稿)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连起、李荣林、左金兰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