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签字律师王丽、罗聪的监管函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东方通(300379)公司公告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8号

关于对签字律师王丽、罗聪的监管函

王丽、罗聪:

2022年6月21日,本所受理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查明,你们在担任项目签字律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1月15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12月21日,发行人披露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曲涛和公司副总经理王庆丰辞去相应职务,但未说明辞职原因。12月23日,发行人披露重大事项公告称,曲涛因涉嫌通过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王庆丰于2022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协助调查名义带走,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你们在发行人披露上述公告后,已知晓时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未对案件进展以及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进行进一步核查。直至本所收到关于发行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并要求你们核查后,你们才核查并回复,曲王二人所涉案件已于2022年底结案,司法机关决定对曲涛不起诉,王庆丰所涉协查案件已办结,前述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条件。

根据你们提供的专项核查文件,你们仅通过查询公开网站、访谈相关人员、查询董监高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等方式进行核查,未采取走访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针对性措施,核查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曲王二人被取保候审是否涉及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是否影响本次发行并发表核查意见。经本所督促后,你们才通过采取走访北京市西城区派出所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等补充核查措施确认曲王二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所报送更新后核查意见。

发行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对审核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王丽、罗聪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在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对其专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发表核查意见。你们在知晓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司法机关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执业规则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29问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核

查案件情况以及是否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直至本所督促后,才核查确认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更新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王丽、罗聪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