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简称:东方通 证券代码:300379 上市地点:深交所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ongtech Co.Ltd(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二〇二三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 |||
黄永军 | 徐少璞 | 赵永杰 | |
丁芸 | 范贵福 | 程贤权 |
全体监事签名: | |||
陈乔 | 刘东婷 | 齐红 |
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 |||
张春林 | 蔺思涛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情况 ......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2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3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5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6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2
一、备查文件 ...... 32
二、查询地点 ...... 32
三、查询时间 ...... 32
释 义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东方通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发行与承销方案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
《缴款通知书》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 指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发行期首日 |
交易日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股东大会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 | 指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元、万元、亿元 | 指 |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3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2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2年11月15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签发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9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1日下午17:00,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6月2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31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6月1日止,一创投行指定的股东缴存款的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地支行的693095141账号已收到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2,199,999,992.00元。
2023年6月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按规定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募集资金划付至发行人账户。2023年6月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31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6月2日止,东方通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30,779,267.93元,东方通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06,024,09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063,196,628.07元。
(四)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万元(含),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7,055,961股(含本数,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后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同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需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不与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并签署包含相关条款的股份认购协议。若投资者违反前述承诺或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限期转让等方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106,024,096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即12,000万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即107,055,961股)的70%(即74,939,173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5月25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20.55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认程序和原则,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0.75元/股,发行价格约为发行底价的1.01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0,779,267.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69,220,724.07元,未超过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上限2,200,000,000元。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七)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4日向深交所报送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等备案文件。《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中共计148名特定投资者,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无法确认送达的股东)中的18名、基金公司37家、证券公司22家、保险机构9家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62家。
2023年5月24日收盘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上述符合条件的148名投资者发送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自发行与承销方案和《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前(即2023年5月29日9:00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合计收到9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经审慎核查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上述9名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新增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明睿(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 | 贵山私募基金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
3 |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 | 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 | 董卫国 |
8 | 诸暨市凡莹企业管理工作室 |
9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综上,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计向157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经核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同时《认购邀请书》已事先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股份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亦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2、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报价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00-12:00,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见证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主承销商合计收到16名投资者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经主承销商与见证律师共同核查确认:除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10名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16名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上述16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投资者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申购 |
1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3.82 | 6,000.00 | 是 | 是 |
2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1.52 | 5,000.00 | 是 | 是 |
21.12 | 6,000.00 | ||||
3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75 | 10,000.00 | 不适用 | 是 |
20.65 | 10,000.00 |
20.55 | 20,000.00 | ||||
4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82 | 12,000.00 | 不适用 | 是 |
5 |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00 | 5,000.00 | 是 | 是 |
6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79 | 5,000.00 | 不适用 | 是 |
22.79 | 7,800.00 | ||||
21.99 | 10,400.00 | ||||
7 | 上海大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56 | 5,000.00 | 是 | 是 |
8 | 瑞士银行(UBS AG) | 22.00 | 7,600.00 | 不适用 | 是 |
21.20 | 14,100.00 | ||||
9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80 | 25,000.00 | 是 | 是 |
22.50 | 30,000.00 | ||||
20.59 | 31,800.00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86 | 5,000.00 | 不适用 | 是 |
22.76 | 15,700.00 | ||||
21.45 | 36,000.00 | ||||
11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13 | 6,200.00 | 是 | 是 |
12 | (有限合伙) | 22.33 | 15,000.00 | 是 | 是 |
1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88 | 20,000.00 | 是 | 是 |
21.50 | 24,400.00 | ||||
1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49 | 10,500.00 | 不适用 | 是 |
22.89 | 17,400.00 | ||||
20.59 | 26,500.00 | ||||
15 | 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60 | 10,000.00 | 是 | 是 |
16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1.79 | 10,000.00 | 是 | 是 |
21.33 | 18,000.00 |
3、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0.75元/股,发行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992.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5名,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349,397 | 359,999,987.75 | 6 |
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457,831 | 299,999,993.25 | 6 |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759,036 | 243,999,997.00 | 6 |
4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674,698 | 179,999,983.50 | 6 |
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85,542 | 173,999,996.50 | 6 |
6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28,915 | 149,999,986.25 | 6 |
7 | 瑞士银行(UBS AG) | 6,795,180 | 140,999,985.00 | 6 |
8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783,132 | 119,999,989.00 | 6 |
9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12,048 | 103,999,996.00 | 6 |
10 | 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819,277 | 99,999,997.75 | 6 |
11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78,319 | 95,000,119.25 | 6 |
12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987,951 | 61,999,983.25 | 6 |
13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891,566 | 59,999,994.50 | 6 |
1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891,566 | 59,999,994.50 | 6 |
15 |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09,638 | 49,999,988.50 | 6 |
合计 | 106,024,096 | 2,199,999,992.00 | - |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0000.0000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17,349,397 |
限售期 | 6个月 |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柒拾陆亿贰仟壹佰零捌万柒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林传辉 |
主要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14,457,831 |
限售期 | 6个月 |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注册资本 | 14,820,546,829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主要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
认购数量(股) | 11,759,036 |
限售期 | 6个月 |
4、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机场东路8号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甄庆哲 |
主要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21年2月7日核准筹建登记;2021年7月27日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08号)) | |
认购数量(股) | 8,674,698 |
限售期 | 6个月 |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00.0000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8,385,542 |
限售期 | 6个月 |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5楼510-1室 |
出资额 | 290000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明明)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7,228,915 |
限售期 | 6个月 |
7、瑞士银行(UBS AG)
企业名称 | 瑞士银行(UBS AG)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
认购数量(股) | 6,795,180 |
限售期 | 6个月 |
8、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7000.0000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崔晓健 |
主要经营范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5,783,132 |
限售期 | 6个月 |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3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5,012,048 |
限售期 | 6个月 |
10、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53室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0.0000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詹静淑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认购数量(股) | 4,819,277 |
限售期 | 6个月 |
11、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牧原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4,578,319 |
限售期 | 6个月 |
12、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262号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吴吟文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2,987,951 |
限售期 | 6个月 |
13、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1号楼19层1906 |
注册资本 | 145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源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认购数量(股) | 2,891,566 |
限售期 | 6个月 |
14、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深)
企业名称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42-43楼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000.0000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沙卫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2,891,566 |
限售期 | 6个月 |
15、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42楼 |
注册资本 | 叁仟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宋贵祥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股) | 2,409,638 |
限售期 | 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核查,以上获配的15家投资者及所管理的产品均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者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经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其中: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上述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97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67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3、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办理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51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5、瑞士银行(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6、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长安多乐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阳光增盈稳健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3个资产管理计划、“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3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华夏基金阳光增盈稳健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3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3个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8、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盎泽大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参与认购的产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9、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6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上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10、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参与认购的产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11、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参与认购,该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12、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2L-CT001深”参与认购,该发行对象为保险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13、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参与认购的产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四)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C3、C4、C5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并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4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6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7 | 瑞士银行(UBS AG)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8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9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0 | 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1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2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3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5 |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与上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于竞价申购时均作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者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安排,也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根据上述承诺,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主体资格和能力,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保荐代表人:张德平、王璐
经办人:司子健、曾艳宁、李泽众、邓艾嘉
(二)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事务所负责人:张利国
电话:010-88004488
传真:010-66090016
经办律师:王丽、罗聪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事务所负责人:杨雄电话:010-58350011传真:010-58350006签字注册会计师:惠增强、徐文博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事务所负责人:杨雄电话:010-58350011传真:010-58350006签字注册会计师:惠增强、徐文博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黄永军 | 36,190,823 | 7.86 |
2 | 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457,548 | 2.49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951,384 | 2.38 |
4 |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410,000 | 2.26 |
5 | 吴志辉 | 5,893,739 | 1.28 |
6 | 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盎泽大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842,500 | 1.27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829,069 | 1.27 |
8 | 朱海东 | 5,361,260 | 1.16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682,880 | 1.02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415,694 | 0.96 |
合计 | 101,034,897 | 21.95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黄永军 | 36,190,823 | 6.39 |
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457,831 | 2.55 |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759,036 | 2.07 |
4 | 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457,548 | 2.02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951,384 | 1.93 |
6 |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410,000 | 1.84 |
7 | 安联保险资管-兴业银行-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 | 8,674,698 | 1.53 |
8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28,915 | 1.28 |
9 | UBS AG | 6,795,180 | 1.20 |
10 | 吴志辉 | 5,893,739 | 1.04 |
合计 | 123,819,154 | 21.85 |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数据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06,024,09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发行后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公司的财务结构可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后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公司主要产品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并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较大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本次发行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公司业务结构不会产生较大变化,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主营业务将进一步加强。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本次发行未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经深交所备案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经深交所备案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综上,东方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的选择等各个方面合法合规,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为: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 ||||
张德平 | 王 璐 | |||
法定代表人: | ||||
王 芳 |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经办律师: | |||||
北京国枫师事务所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5、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询。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2层联系电话:(010)82652668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