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79 | 证券简称:东方通 | 公告编号:2023-066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2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10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利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0人,代表股份92,607,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4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286,49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8.87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320,52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467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416,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389,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54%;反对2,21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98,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92%;反对2,217,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0,389,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54%;反对2,21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98,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92%;反对2,217,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389,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54%;反对2,21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98,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92%;反对2,217,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丽女士、罗聪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