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管理成本,回收货币资金,提高公司在当前宏观经济下的抗风险能力,并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率。本次交易完成后,所得款项将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对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积极影响,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股权转让采用估值方式定价,系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转让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系因公司转让原有下属子公司股权完成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延续,且后续处理方案在相关股权转
让协议中已有明确安排,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被动形成的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