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3月)

查股网  2024-03-09  东方通(300379)公司公告

(2024年3月)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如适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九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 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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