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2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57,513,5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4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867,4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8.79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46,162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349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35,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39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3%;反对9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6%;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1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1%;反对9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5%;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39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63%;反对9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6%;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1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1%;反对9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5%;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罗聪先生、谭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