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通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德平 |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璐 |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通过审阅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审阅了历次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审阅了历次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审阅了历次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 | 工作内容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调整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数据进行调整。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将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2、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投资进度分别为0.10%、0.30%,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不及预期。 3、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少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东方通因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东方通及徐少璞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公司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前期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新的审计报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600号),并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030号)。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关于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问题的整改报告》,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 |
项目 | 工作内容 |
部控制制度;增强财务等相关人员专业能力,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反映了公司内控存在一定瑕疵,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和整改工作,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决定书中的问题深刻反思,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保荐机构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风险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1、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调整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 | 1、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务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强化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2、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少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东方通因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东方通及徐少璞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决定书中的问题深刻反思,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 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和整改工作,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风险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2号)。根据该决定书,东方通于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反映了公司内控存在一定瑕疵,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和整改工作,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投资进度分别为0.10%、0.30%。 |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进度不及预期。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一创投行及保荐代表人尹航、姚亚良、郑旭楠出具《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深证函〔2024〕267号)。该文件指出,一创投行及尹航、姚亚良、郑旭楠在保荐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交易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在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已于2024年4月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于2024年5月,由质量控制部就项目审核 |
报告事项 | 说明 |
阶段中应及时汇报的重大事项、报送会后事项以及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工作要求向投行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等,进一步落实公司对会后事项“及时报告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确保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满足及时性要求。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德平 王 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