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多利: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3  溢多利(300381)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300381股票简称:溢多利公告编号:2023-055
债券代码:123018债券简称:溢利转债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乙方收到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技术开发费之后的一年。

3、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此次合作开发的产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是在生物工程领域,应用现代生物技术,专注于新型生物制品研究开发,并向客户提供整体生物技术解决方案的专业生物技术企业。目前,公司聚焦生物酶制剂、生物合成品、营养与健康三大主业。生物酶制剂是一种具有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可广泛应用于饲料、食品、能源、洗涤、制药、纺织、保健品等多个领域。为加快开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竞争力,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与ForniaBioSolutions,Inc.(以下简称“Fornia公司”或“乙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碱性蛋白酶二期项目、alpha-淀粉酶项目、真菌基因定向敲除项目和紫外和化学诱变提高过氧化氢酶蛋白产量项目,达到产业化标准,使这些生物酶制剂产品用于可持续性的绿色清洁生产工艺中。此外,甲乙双方将合作通过紫外和化学诱变方法提高过氧化氢酶生产菌株的蛋白产量以

及通过乙方研发的基因敲除方法以G277为起始菌株来构建G309相似菌株。公司需向乙方支付的技术开发费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合同的签订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Fornia BioSolutions,Inc.法定代表人:Jie Yang主营业务:微生物和生物酶制剂的研发注册地:3876 Bay Center Place,Hayward,CA 94545,USA.Fornia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年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2020年,公司与Fornia公司签署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金额为326万美元(详见《关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5);2021年,公司与Fornia公司签署了一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金额为283万美元(详见《关于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2022年,公司与Fornia公司签署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及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510万美元、210万美元、425万美元(详见《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关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9)。除上述业务外,公司最近三年与Fornia公司未发生其他业务往来。

3、Fornia 公司是一家美国的高科技生物技术企业,该公司具有完整的微生物和生物酶制剂的研发平台,拥有高通量的筛选设备和大数据分析系统,可高效率地开展生物酶的定向进化、重组表达、微生物菌株的修饰和改良、发酵工艺优化等科研工作。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23年8月22日。

2、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创新型碱性蛋白酶和alpha-淀粉酶制剂产品,达到产业化标准,使这些生物酶制剂产品用于可持续性的绿色清洁生产工艺中。此外,甲乙双方将合作通过紫外和化学诱变方法提高过氧化氢酶生产菌株的蛋白产量。甲乙双方还将合作通过乙方研发的基因敲除方法以G277为起始菌株来构建G309相似菌株。

(2)技术内容:双方首先进行技术交流,分享各方的有关生物酶工程技术的经验和要求,最终确定符合产业化标准的两个生物酶工程研发方案。甲乙双方还将对两个菌种改良项目进行技术交流和分享相关技术经验和细节。甲方负责乙方技术开发阶段的研发费支出,乙方采用生物酶工程方法设计和构建创新型碱性蛋白酶和创新型alpha-淀粉酶突变文库,筛选出潜在具备符合产业化应用的最优变体库。乙方将优选的两个生物酶变体库的变体组合信息、变体库的实物资料和工艺文件资料等转交甲方,甲方在此基础上完成进一步的生物酶工程和筛选、菌株改造和生产工艺转化及应用研究等产业化相关工作。关于真菌菌种改良项目,乙方将构建糖化酶基因敲除菌株相关的技术细节、优化方法等转交甲方,并与甲方分享在G309生产菌株中通过紫外和化学诱变方法提高过氧化氢酶蛋白产量的相关技术细节、优化方法及交流。甲方在此基础上完成进一步的菌株改造和生产工艺转化及应用研究等产业化相关工作。

(3)技术方法:

乙方采用生物酶工程方法改造碱性蛋白酶和alpha-淀粉酶基因,甲方此基础上完成进一步的生物酶工程和筛选、菌株改造和生产工艺转化及应用研究等产业化相关工作,达到产业化目标。甲乙双方将进行基因敲除方法及紫外和化学诱变方法的交流,甲方在此基础上通过对G277菌株进行基因敲除完成G309相似菌株的构建工作,并根据乙方提供的传统诱变方法(紫外和化学诱变)完成进一步提高过氧化氢酶蛋白产量的相关工作。

3、甲乙双方确定,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

(1)技术开发费总额为:400万美元(大写:肆佰万美元整)。

上述技术开发费包含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其研究开发工作的所有研发费支出。

如乙方需派驻技术人员到甲方所在地开展技术开发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费和在本项技术转化生产所在地(即珠海市香洲区)范围内的食宿费。如果甲方需要派人出国到乙方所在地学习交流帮助技术开发,甲方将承担该技术人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上述技术开发费为不含税金额,如果中国政府要求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如有),概由甲方承担。

(2)技术开发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a.本合同生效且通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与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开发费总额的90%,即360万美元(大写:叁佰陆拾万美元整);

b.研究开发成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技术开发费,即40万美元(大写:肆拾万美元整)。

c. 如果上述技术开发费有延迟付款的情况,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延迟至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技术开发费之后开始履行本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4、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本合同下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合作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

5、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若任何一方主观上无过错,此类的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由合理的失败造成的合作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合作双方应各自承担风险损失。

任何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全部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15日内通知另一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果发现作为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已经由第三方公开,应在15日内通知另一合作方。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合作方产生损失的,产生损失的合作方有权要求逾期未通知的一方予以赔偿。如果第三方

以专利权的方式公开了相关技术,双方应友好协商修改合同第一条中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以避免对第三方的专利造成侵权。如果第三方以专利权以外的方式公开了相关技术,双方应友好协商解除或者修改合同。本条款所指第三方,为甲乙双方及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员工等)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7、合作双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具体交付方式,时间,及地点另行协商确定。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具体交付方式另行协商确定。乙方应在研究开发期限结束后的十日内开始样品运输备案与审批手续,乙方必须在该手续批准后的十日内,向甲方提交在本合同下完成的其他技术开发资料。交付地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甲乙双方应在研究开发期限内完成对双方合作发展的技术的验证,验证应按照附录规定的生物酶活性和应用实验的通用检测方法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验证确认后,由双方共同出具书面验证证明。如对验证过程或者结果有任何分歧,由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验证结果进行独立的测定校正。

9、合作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按第五条规定支付了100%的技术开发费后,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合作产生的关于第一条第2项有关碱性蛋白酶和alpha-淀粉酶两个生物酶产品技术的专利,归甲方完全拥有;甲方取得前述产品技术的专利前,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由双方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任何形式转让或透漏给第三方,也不得以自己或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员工等)名义申请专利。由甲方就甲方独自完成的关于生物酶工程方法和菌种改良方法的技术成果申请的专利,归甲方完全拥有,并许可乙方无偿使用(不包括甲方关联方或第三方许可给甲方的知识产权),使用范围仅限于用于开发技术成果的后续研发、改进;由乙方就乙方独自完成的关于生物酶工程方法和菌种改良方法的技术成果申请的专利,归乙方完全拥有,并许可甲方无偿使用(不包括乙方关联方或第三方许可给乙方的知

识产权)。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解除/终止后需继续积极协助甲方完成专利申请。

(2)关于第一条第2项技术内容规定的有关两个生物酶产品的技术秘密,在本合同的研究开发期限结束后,甲方享有上述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益。由甲方就甲方独自完成的关于生物酶工程方法和菌种改良方法的技术秘密,归甲方完全拥有, 并许可乙方无偿使用(不包括甲方关联方或第三方许可给甲方的知识产权),使用范围仅限于用于开发技术成果的后续研发、改进。由乙方就乙方独自完成的关于生物酶工程方法和菌种改良方法的技术秘密,归乙方完全拥有,并授权甲方无偿使用(不包括乙方关联方或第三方许可给乙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保密义务。10、甲乙双方应使用各自的研究开发经费购置与本合同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此财产归购置方独自所有。

11、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在本合同结束后,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后续改进的完成方所有。甲方对乙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享用优先使用权,届时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就改进的技术成果的许可/转让合同,相关费用另行协商确定。在甲方同意行使优先使用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就新的技术成果转让给甲方之外的第三方。

但如因研发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交付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乙方同意乙方后续改进到符合本合同约定技术指标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12、本合同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合作开发的创新型碱性蛋白酶和alpha-淀粉酶制剂、过氧化氢酶蛋白酶产品主要用于洗涤、食品、能源、环保、制药等领域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相关产品在上述领域的核心竞争力。菌种改造技术的合作开发有利于建立高效的表达系统,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合作开

发以上国际先进水平的生物酶制剂技术,有利于提升公司在生物酶制剂的研发水平,进一步开拓公司生物酶制剂应用市场,提升公司生物酶制剂产品核心竞争力。本次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2、合同的履行期限:乙方收到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技术开发费之后的一年。

3、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此次合作开发的产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审批部门批准。

七、备查文件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