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查股网  2024-04-25  三联虹普(300384)公司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以下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内幕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需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重大事项进程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派驻机构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负责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送内幕信息时,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员应向报送部门/对象发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并告知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

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应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秘密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载体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5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证券代码:300384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
序号姓 名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 (岗位)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 获取信息获取信息 时 间
(一)外部单位人员
(二)单位内部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单位公章(董事会印)
注:获取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证券代码:300384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 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双方于 年 月 日 在 北京 签署:

甲方: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