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雪浪环境(30038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60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杨建平先生于2020年7月17日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杨建平先生在弃权期间内无条件放弃其所持公司33,314,5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公告发出日,杨建平先生共持有公司59,447,3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8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6,132,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星期四)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胡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73,440,389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40,125,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49%。其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73,439,533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40,124,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4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代表)股份1,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关于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99,481,250股。

表决结果:40,644,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856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0股反对,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股弃权,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同日与新苏绿色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及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苏绿色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关于马鞍山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99,481,250股。

表决结果:40,644,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856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0股反对,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股弃权,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同日与新苏绿色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及马鞍山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苏绿色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关于马鞍山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仲思宇律师、李文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