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3、涉案金额:8,668.75 万元(此为诉讼请求的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最终 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8 月29 日 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71)就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汇川法院”)起诉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了汇川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黔0303 民初 9411 号】,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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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 被告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 年3 月27 日签订的《遵义环保生态产业 园市政污泥处理工程污泥干化焚烧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2)被告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 元。
(3)被告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4,740,000 元。
(4)驳回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5,238 元,由原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华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7,619 元,被告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37,61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 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公告日 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 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601.7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2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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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 年1 月14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 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2026 年 1 月13 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 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 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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