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9-03  ST雪浪(30038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85证券简称:ST雪浪公告编号:2026-066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4,234,628.07元(此为一审判决结果中涉及的金额,但未含一审判决结果中明确的“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梁溪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0213民初9884号】、【(2026)苏0213民初9885号】、【(2026)苏0213民初9888号】,判决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6)苏0213民初9884号】判决内容

无锡雪浪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249.97元、逾期罚息(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89,625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7%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312.98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49.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7%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96,000元;

对无锡雪浪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398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雪浪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民事判决书》【(2026)苏0213民初9885号】判决内容

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9,999,999.8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083.33元、逾期罚息(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23,958.33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99,99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

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4.99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96,000元;对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396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民事判决书》【(2026)苏0213民初9888号】判决内容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98,98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020.29元、逾期罚息(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501.14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8,9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35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61.61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20.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35基点再上浮50%计算);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8,601,01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363,453.96元、逾期罚息(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97,156.82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601,0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35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11,791.17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63,453.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35基点再上浮50%计算);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99,999,996.1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984,023.10元、逾期罚息(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111,562.45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999,99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加50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6年7月16日为19,110.96元,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84,023.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加50基点再上浮50%计算);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第四项律师费88,152元及本案诉讼费用419,567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登记编号为2620230079的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第四项律师费111,848元及本案诉讼费用532,355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25)宜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周铁镇前观村不动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9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1,922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公告日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431.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诉金额(万元)现处阶段立案时间或收到应诉(受理)通知书时间诉讼/仲裁机构
1雪浪环境科海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常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4.35待开庭2026.8.15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沃斯坦热力设备(天津)有限公司雪浪输送买卖合同纠纷277.41待开庭2026.9.1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计431.7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2026年1月1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2026年1月13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